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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按,根据之前的拆迁政策,在拆迁的时候通过分户,假结婚离婚,分家析产等手段可以多争取拆迁补偿金额,那么新的征收法律规定之后,对于这些情况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呢? ...
从2011年10月10日之后,上海市颁布了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细则,规定,今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活动,一律安置新实施细则来施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先补偿后搬迁,不允许政府指定强拆,强制执行只能通过法院执行。 ...
钟涛律师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拆迁”一词成为过去式。 ...
售后公房产权问题在上海、北京比较突出,应为当初上海作为房改试点城市,大批家庭都分配购买到共有住房产权,并且上海城市建设、拆迁比较多,有的家庭甚至拆迁过2次以上,因此问题比较复杂,而90年代,上海出国又是最多的地方,由此导致有些家庭对公有住房居住权,产权问题比较头疼,总之一句话,由拆迁公房、单位福利分房、户口注销、买下产权导致的问题是此类家庭矛盾的根源,不少家庭都诉至法院,寻求解决。钟涛律师长期处理房地产法律事务,尤其对公有住房产权问题深有研究...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上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
1、94方案购房和95以后方案购房能够确认产权份额的资格并不一致。94方案购房同住人可以直接确权共有,95以后方案购房,同住人只能主张购房合同无效,不能直接主张产权共有。 1994年方案的符合确认产权份额的人为:第三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此处并没有新分配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