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起 诉 状
原告:张XXX,男,汉族,
被告:浦东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21-XXX。
第三人:浦东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所长;联系电话:021-XXX;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于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3号农村宅基地权证人登记为张XXX,张XXX已经去世,配偶也早已经离异,原告系张XXX的儿子。根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核定使用面积38.74平方米。
2010年第三人XXX市政工程管理所取得【沪XXX房管拆许字(2010)第00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委托上海X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双方对补偿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第三人XXX政工程管理所于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本案被告裁决书计算补偿时只认定房屋面积30.46平方米,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被告未给当事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评估公司系单方面指定,并且在裁决中,原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被告未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影响原告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评估不合法、不规范也不合理。
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裁决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裁决应当被撤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