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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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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则没有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承租户如何补偿?

时间:2013-12-13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与第2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1条与第31条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0条等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只要所有权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又没有另外提供房屋供承租人承租使用的,拆迁人就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商议补偿安置事宜;如果商议过程中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无法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所得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这一层关于补偿方式、补偿参与的知识对于居住用、商业用的承租人都受用。如果承租人是商户,那么,拆迁人还应当对其支付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实践中,不乏部分出租人觊觎承租商户因拆迁可获得的补偿,无所不用其极地将不菲补偿款占为己有。面对这种情况,权益受损的承租商户应当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以求“咸鱼大翻身”!

不过,相比旧拆迁条例,新条例则没有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以致于有人认为,《新条例》实施后,对承租人不需要再进行补偿安置了。我们认为并非如此!《新条例》理顺了征收法律关系,虽然对于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物权法》、《合同法》之规定,要对承租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

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据以上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租赁不动产是承租人的有益物权,征收不动产应当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征收决定致房地产权人发生变化,并不会改变承租人原租赁法律关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等关于租赁合同之约定,对承租人的损失应得到合理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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