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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企业厂房征收拆迁等有关的征收、动拆迁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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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居民常见问题及解答

时间:2014-9-10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1、全家移民加拿大,拿到了绿卡。但最近,在上海的一套承租公房要动迁了,承租人是我,但房子一直出租,家人户口也都无一在内。我去动迁公司咨询,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全家人刚办完移民手续,还能否享受国内房子的动迁安置?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首先,你虽然获得了绿卡,但只是获得了移民资格或永久居住权,并没有加入加拿大的国籍,因此,其仍具有中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内所能享有的权利,你仍然享有,并不影响其因国内的房屋动迁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其次,你是公房承租房的承租人,有对公房的使用权。该承租房动迁,拆迁人只能与你签订《动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你是当然的被安置补偿对象。新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但由于你的家人户籍不在被拆迁房屋内,他们是否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已结婚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均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王先生问:他家房屋为私房,有3本产证,权利人分别为父亲、他自己及弟弟。父亲早年去世但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王先生除弟弟外,还有两个姐姐已结婚,在夫家居住。现王先生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动迁,请问该动迁款应当如何分配?
另,该房屋外有一个院子——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也是其父亲;父亲去世后,权利人也未变更,但该部分土地的费用每年都由其母亲一人支付,这部分动迁款又该如何分配?
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据此,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弟弟作为产权人,可依据各自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安置款。因此,对王先生享有产权部分的房屋进行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王先生所有。对现由王先生母亲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其父亲,未进行变更,该部分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共同共有。现其父亲在拆迁前去世,未留遗嘱,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其父亲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对该部分房产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应属上述五人共有。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均等分割。当然,继承人也可协议约定分割比例。由于王先生母亲年事已高,且一人生活,依据继承分配时,照顾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的原则,可对其母亲给予较多的份额。
对该房屋院子的部分,原权利人为王先生的父亲,其去世后,该部分的费用一直由其母亲缴付。因该部分院子的原权利人为其父亲,因此,该部分也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鉴于在王先生父亲去世后,该部分土地的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因此对该部分补偿安置继承人在进行分割时,王先生的母亲可适当获得较多份额。

3、刘小姐咨询道:她为知青子女, 2001年左右回沪,户口报入其舅舅家中,但其实际并未在舅舅家居住。舅舅家房屋为公房,其为承租人。现该房屋拆迁,2010年底,舅舅与拆迁公司签订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共获得货币安置款两百余万元。该房屋共安置4人,但其中并未包括刘小姐。刘小姐认为,自己是因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无法居住,才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本次该房屋拆迁,也应当享受安置,并有权参与分割补偿款。
答:刘小姐作为知青子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他处并无任何住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刘小姐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

4、2002年3月19日,许先生在其原居住的浦东新区一楼靠马路的产权房内开了家饮食店。同年5月20日,许先生为该饮食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经营至今,现该饮食店遇拆迁,许先生询问这家饮食店是否可以按照店铺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3条第4项“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许先生所开的饮食店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因未将居住房屋用途改变为非居住用途,故对许先生的饮食店不能按照非居性质的店铺予以拆迁补偿。

5、静安区的刘女士原一家三口居住在承租公房一楼的统客,1990年初刘女士儿子结婚后,刘女士将统客给儿子、儿媳居住,自己和丈夫将承租公房原高度为1.1米的阁楼私自改建成1.8米的阁楼居住,阁楼登记在租赁卡上但未记载面积,现该承租公房将要拆迁,刘女士询问:她家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如何认定?阁楼部分的面积是否可给予补偿安置?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具体见本报11月12日A14版)。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故刘女士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以其租赁卡上登记统客的使用面积乘以其被拆迁房屋评估后的评估类型系数作为该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而对于该户阁楼虽实际居住,但因未支付房租且是私自改建至1.8米不能予以认定为拆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6、遗产房如果没有户口的是否只能拿平方钱?
答:如果安置适用“砖头+人头”的标准补偿,砖头主要以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基于砖头的总补偿按照继承的原则发生继承;人头上的补偿,是以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来补偿的。如果不符合应安置人口条件,不能拿到关于人头上的补偿。

7、上海申请经适房,会不会和/动迁安置补偿有冲突?对此,市房地局明确表示:经适房政策和动拆迁的住房保障托底政策,两者只能享受一项。
典型事件:市民顾女士询问,自家住在二级以下旧里,一家三口的住房面积总共不到15平方米,其他各方面也符合申购经适房的条件。但如果将来,旧小区动迁,不知道还能不能再享受托底保障?
答:市房地局表示,目前,上海正在努力构建分层次、多渠道、覆盖全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这一体系涵盖了廉租房、旧房综合改造和经济适用房。根据目前的旧改政策,动拆迁补偿按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方式核准,也就是说,动迁时,住房困难的居民都已享受了住房保障托底政策,因此不能再申请购买经适房。反过来,享受了经适房政策的居民,如果今后碰到动迁,也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托底。
不过,已申请到廉租房的家庭,如果今后有了经济能力,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但届时要按照规定退出廉租房的有关保障。

8、上海动迁房免房产税需酌情
答:对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酌情暂免征收房产税。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补偿标准的部分,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但同样是动迁房,每个当事人情况又不尽相同,最好事先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清楚,不要随便套用他人例子。

9、产权房内开店,遇拆迁是否能按店面算补偿?
典型事件:2002年3月19日,许先生在其原居住的浦东新区一楼靠马路的产权房内开了家饮食店。同年5月20日,许先生为该饮食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经营至今,现该饮食店遇拆迁,许先生询问这家饮食店是否可以按照店铺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3条第4项“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许先生所开的饮食店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因未将居住房屋用途改变为非居住用途,故对许先生的饮食店不能按照非居性质的店铺予以拆迁补偿。

10、知青子女回沪遇到拆迁问题
典型事件:刘小姐为知青子女, 2001年左右回沪,户口报入其舅舅家中,但其实际并未在舅舅家居住。舅舅家房屋为公房,其为承租人。现该房屋拆迁,2010年底,舅舅与拆迁公司签订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共获得货币安置款两百余万元。该房屋共安置4人,但其中并未包括刘小姐。刘小姐认为,自己是因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无法居住,才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本次该房屋拆迁,也应当享受安置,并有权参与分割补偿款。
答:刘小姐作为知青子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他处并无任何住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刘小姐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

11、私房房产证有3本,且其中一个户主已过世,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典型事件:王先生家为私房,有3本产证,权利人分别为父亲、他自己及弟弟。父亲早年去世但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王先生除弟弟外,还有两个姐姐已结婚,在夫家居住。现王先生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动迁,请问该动迁款应当如何分配?
另,该房屋外有一个院子——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也是其父亲;父亲去世后,权利人也未变更,但该部分土地的费用每年都由其母亲一人支付,这部分动迁款又该如何分配?
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据此,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弟弟作为产权人,可依据各自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安置款。因此,对王先生享有产权部分的房屋进行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王先生所有。对现由王先生母亲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其父亲,未进行变更,该部分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共同共有。现其父亲在拆迁前去世,未留遗嘱,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其父亲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对该部分房产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应属上述五人共有。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均等分割。当然,继承人也可协议约定分割比例。由于王先生母亲年事已高,且一人生活,依据继承分配时,照顾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的原则,可对其母亲给予较多的份额。
对该房屋院子的部分,原权利人为王先生的父亲,其去世后,该部分的费用一直由其母亲缴付。因该部分院子的原权利人为其父亲,因此,该部分也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鉴于在王先生父亲去世后,该部分土地的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因此对该部分补偿安置继承人在进行分割时,王先生的母亲可适当获得较多份额。

12、从政策上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不能再次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不能享受人头上的补偿。但如对房屋有共有权,房屋上的补偿还是可以拿到的。实践操作中,可具体协商。

13、动迁房什么时候能拿房产证?
答:动迁房入住后2个月就可以拿了。

14、动迁房未领产证,现准备办产证可以在产证上写别人的名字吗?
答:这个在动迁实际操作中,是有惯例的,必须登记在参与安置的人名下,否则就乱套了。.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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