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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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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

时间:2014-9-28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

【案情】①

    2007年11月2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

备,向某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

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

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

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

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

2007年11月10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张贴了拆迁公告。

    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

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

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

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具备拆迁人的资格,

能否成为拆迁人?对此问题做一下分析。

    1.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

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

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土

地储备中心提供给该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

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

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

目的批复,而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

批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

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2.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是作为国土资源局的

一个部门在开展工作,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

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

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

而不是从事项目的建设,不是建设单位。若其作为拆迁人,其不可

能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祭例》第7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5个法定要件中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因为其没有真

正的建设项目,真正的建设项目在此阶段还未确定和立项。此后

确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也不会是土地储备中心,因为土

地储备中心的职能是专司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是从事具体项目

的建设。即便其储备土地并进行前期的一些开发,也不是真正意

义上立项的建设项目。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

不难看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法定

要件中首要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一要件,其余的4个要件也就成了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内容是否合法,不言而喻。

  综上,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是建设单位,不可能拥有

建谩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亦不属于建设项目,故土地储备籼心不具

备拆迁人的资格,不能成为拆迁人。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

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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