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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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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中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

时间:2015-6-23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关于房屋征收中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
虹旧征指[2012)7号

各社区(街道)分指挥部、虹房集团、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房屋征收事务所、有关物业公司: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被征收公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将房屋征收中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 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指挥部组织建立由房屋征收部门、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组成“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小组,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需要确定公房承租人的承租户中共同居住人员情况进行排摸,确定共同居住人。
二、房屋征收事务所将需要变更承租户名的共同居住人自行协商变更承租人的书面通知送达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 由当事人申清,物业公司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三、分指挥部建立由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评议监督组成员解员、居委会于部、居民代表等公信人员组成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督小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
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共同居住人之间仍未协商——致或当事人中无人提出变更承租人中清的, 由分指挥部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评议监督小组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房屋征收事务所将协商的时间、地址等相关事项:扫通知当事人。
五、经评议监督小组组织调解、协调,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协商不一致或者经书面通知, 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商的, 由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和.赁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公房承租人,并及时通知其他同住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后的公房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评议监督小组组织协商时, you人民调解员主持,协商、调解记录经监督小组审核签字后,作为确定公房承租人的依据。
六、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中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公房共同居住人认定小组和第公地址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方公信评议机构的组成人员及办并报指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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