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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2-13 浏览:227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关键字:强制拆迁,征收补偿,动迁谈判,诉讼时效,拆迁律师,上海律师

描述:做为被拆迁人,务必要了解裁决程序的方方面面。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裁决与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对此,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裁决申请、中止、调解、终止、法律救济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做为被拆迁人,务必要了解裁决程序的方方面面。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作裁决与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裁决申请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对此,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裁决申请、中止、调解、终止、法律救济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在充分调查研究拆迁项目和案情基础之上,律师提出了对拆迁环节的阶段性法律救济。包括对该拆迁项目的立项、规划、拆迁等行政行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复议或诉讼等,环环相扣

裁决中止有以下法定事由: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也是法律事务中经常运用的诉讼策略,运用得当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延缓甚至阻止裁决书的下发。

需要明确的是,裁决程序针对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之下的拆迁项目。自20111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实施,旧条例同时废止,裁决程序也随之成为历史。也就是说,2011121日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然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自此之后的拆迁项目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补偿决定程序。相应的,对于补偿决定,也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