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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5-4 浏览:117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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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不是所有的强拆都叫合法强拆

不是所有的强拆都叫合法强拆



讲到强拆,我们的被拆迁人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必然是违法强拆,其实并非如此。强拆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两种情形,弄清合法强拆,违法强拆也就昭然若揭了。
我们知道合法强拆包括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
所谓的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只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拆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范围是“城市、镇规划区”。
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知,行政强拆的对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即没有取得准建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房屋强制拆除涉及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需要给于充分的救济时间,即满足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六个月的要求,即在作出行政决定六个月内不能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房屋。
2、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需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所谓的司法强拆,是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依法作出裁定强制拆除的行为。
根据《宪法》第五条和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可知,对行政机关来说,职权法定,即我们平常理解的“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遇到强制执行的情形: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被拆迁人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拆迁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可以拆除被拆迁人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遇到强制执行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我们常说的商品房,被征收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众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涉及《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涉及到的程序如下:
1、申请日期: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日期为:行政机关在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救济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
2、申请前的催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